近年來,三鹿奶粉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等損害公共利益的事件頻頻發生,公益訴訟作為解決公益糾紛的重要方式,卻因制度性缺陷受到阻礙。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實踐中,提起公益訴訟的往往是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或組織,“有直接利害關係”這一法律規定將許多個人或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拒之門外”。
  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這是繼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後,公益訴訟制度再次迎來重大改變。
  公益訴訟制度起源於羅馬法。羅馬法的程式訴訟中有關於私益訴訟和公益訴訟的劃分,相對於私益訴訟而言,公益訴訟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凡市民均可以提起。
  近代,以法國、德國、日本等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在民事訴訟中多規定了檢察院作為國家和社會利益的代表,對特定的涉及公益的案件,有權以主當事人的身份提起訴訟,也可以作為從當事人參加訴訟,並可以上訴。
  在英美法系,公益訴訟制度有兩種模式。一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民事行政訴訟,在訴訟中,檢察官可以作原告,也可以作被告,對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另一種是由私人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個人的利益,以國家名義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是指檢察機關以國家法律監督者的身份,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而無人起訴的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判決有關違法行為無效,並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的活動。
  在現實生活中,對一些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險的案件,由於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使其沒有也無法提起公益訴訟。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有利於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行政訴訟制度,也有利於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原標題:【法林】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bromm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